本报讯 (记者刘满元)银行卡、人都在东莞,5.3万元存款却在国外被取空。今年8月8日,本报报道了在长安务工的韦兰娇夫妇银行存款被盗一事。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涉事银行没有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七成责任。
记者从韦兰娇提供的《判决书》上看到,被盗取的53211.3元存款是在马来西亚及泰国的柜员机上分17次被支取,而且公安机关对韦兰娇存款存在被盗取的事实已作出了初步侦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沙头支行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韦兰娇储蓄卡内的存款确实存在被盗取的事实。
另一方面,韦兰娇及其丈夫樊海仕并未办理过出国护照,不可能存在在境外支取存款的事实,且韦兰娇在发现存款被取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已尽应有的警觉和注意义务。在无证据证明该取款行为是韦兰娇授权他人所为的情况下,该院认定韦兰娇的涉案储蓄卡内存款系被他人使用伪造的储蓄卡所盗取的。
法官认为,取走存款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持有银行卡,二是掌握了该卡的密码。由此,鉴别伪造的银行卡以防止存款被盗取,是银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义务的重要内容。本案中的银行交易系统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导致涉案银行卡内的存款被盗取,存在过错。同时,韦兰娇未能妥善保管其银行卡密码,为他人进行盗取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存款被盗取亦存有过错。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涉事银行承担70%的责任,韦兰娇承担30%的责任,因此银行应向韦兰娇赔偿损失37603.49元。
昨天上午,记者见到了韦兰娇夫妇。“银行卡、存折都在自己的手上,而且密码也不是我们告诉盗贼的,存款也是在境外被克隆银行卡盗走的,因此存款损失应该由银行全部来承担。”他们表示,将会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