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条例
实施 细 则
为了培养我校学生文明的生活习惯,建立正常的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盐城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盐城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不服从住宿安排,私自撬门占住宿舍,私自调换宿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条 将本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丢失钥匙不报失,由此造成失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条 损坏宿舍公共财物必须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未经二级学院申报、学校审批同意,擅自在校外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其返校住宿。
第五条 私自留宿外客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私自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迟归者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迟归且不经值班室登记、翻墙或大门进入宿舍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就寝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在宿舍内点蜡烛、焚烧物品及烧煮食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热得快、电吹风等违章电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没收电器。因使用明火而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宿舍楼内拍球、溜冰或未经批准在宿舍内跳舞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擅自将饭菜带入宿舍,在宿舍内就餐者,给予警告处分(生病卧床者除外)。
第十一条 随地吐痰、乱泼污水,故意污损墙壁、地面、立柱,乱贴乱画、乱钉钉子,乱抛杂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宿舍内饲养鸟类及其它小动物,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住宿生未折叠被子,值周生未打扫宿舍及门前走廊,垃圾未袋装化,或虽已袋装但未及时清运至垃圾箱(桶),给予校级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在宿舍内赌博(含变相赌博)者,没收赌具和赌资,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宿舍区内吸烟、喝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宿舍区起哄、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宿舍区内经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商品。
第十八条 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加重处理,并予以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宿舍区内随地大小便,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在实施宿舍管理过程中,不配合卫生和安全检查,对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进行语言、人身攻击、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宿管科负责解释。